2006年7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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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召开程序违法 股东可诉请撤销决议
兴轩

  某集团股份公司有7名董事,公司在没有正常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伪造董事会成员签名,违规作出决议,免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。会议当天,两名董事出差在外,三人在办公室谈话,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不可能超过董事人数的1/2。其股东某投资公司起诉要求法院裁决撤销该决议。
  近日,法院判决撤销集团股份公司免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议。

  法官说法
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,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作出决议时,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。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,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。
  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时,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不足董事人数的1/2,不符合法律规定,故其作出的决议应予撤销。